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三产业,又称第三次产业,指不生产物质产品的行业,即服务业。
无论是经营性殡葬服务还是公益性殡葬服务,其经营模式有三种,即:
(1)服务类,包括殡葬服务,一般有“火化、接运、寄存”、遗体整容等;
(2)租赁类,包括告别厅租赁、骨灰堂的租赁、墓地出租;
(3)出售类,包括墓地销售、丧葬用地销售等。以上三种类型都符合商业服务业的范畴,除墓地销售之外,其与婚庆服务模式基本相同。而墓地的销售模式,基本上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同,即购地、开发建设、销售、管理与维护,尤其是墓地的售价在很多城市都已超过同类区域、甚至市中心区域的住宅商品房的价格,则其开发性质也基本界定。
综上,无论是从用地性质,还是从法律性质及其经营模式等方面分析,城市殡葬用地都与商服用地最为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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