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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使用权的年限

来源:百善网 时间:2020-05-15 阅读数:1621

      首先,墓地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其次,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有媒体报道称“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这种提法存在误区。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

法律依据:

⒈《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⒉《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⒊《墓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 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最近媒体所说的墓地使用年限为20年是一个误区,所指的是以20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到期续交管理费,管理费收取标准参考当时民政局制定的政策。到期不续交管理费视为放弃墓穴使用权,按现规定会合理安置骨灰,现在公墓实施深埋处理或集体海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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